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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璧县定点医疗机构第五批、第五批第二年度及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考核指标评分表的公示
 

 

根据《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宿医保秘﹝2021﹞29号)和《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第五批、第五批第二年度及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通知》要求,我局会同卫健部门对县域内参加国家集采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5年3月3日-7日(5个工作日)

参加国家集采的医疗机构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进行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对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会及时组织复核反馈。

 

附件:灵璧县定点医疗机构第五批、第五批第二年度及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考核指标评分公示表

 

灵璧县医疗保障局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

灵璧县定点医疗机构第五批、第五批第二年度及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考核指标评分公示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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