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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儒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安徽儒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皖人社函〔2024〕447号,《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精神,原则同意你单位对26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涉及的岗位和人数分别为:销售岗位9人、部门负责人10人、售后工程师7人;原则同意你单位对5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岗位和人数为:现场项目经理5人。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请按规定工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同意你公司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按规定工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劳动者工作日为248天/年,工作时间1984个小时/年。

四、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5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18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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