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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工资清欠撑起一片天
 

 

近年来,灵璧县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当作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实行部门联动,建立清欠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今年以来,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79起,为6576名农民工追回工资14307.96万元,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强化领导抓清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资清欠工作,专题听取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汇报,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目标任务、组织领导、清偿责任、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到工作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今年以来,县政府分管领导先后5次主持召开全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专题会议和调度会,明确清欠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县人社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乡镇(经济开发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清欠工作格局,确保了清欠工作的顺利推进。

压实责任抓清欠。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则”的原则。乡镇、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出现的欠薪企业由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牵头解决。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巡查督查,受理信访投诉欠薪案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体局分别负责其所属监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县人社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快接快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偿还工资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凡因包工头携款潜逃或无力偿还造成拖欠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企业先行垫付。

规范用工抓清欠。灵璧县多措并举规范用工,促进工资清欠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不论用工长短,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二是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的2%予以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三是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制度。所有在建工程都要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制度,把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没有实施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四是推行农民工工资月报制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工程开工次月至工程竣工止的每月10日前,须向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月报表》。用工制度未落实的企业,一律在县电视台曝光。

部门联动抓清欠。灵璧县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打出组合拳。对欠薪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住建局在拨付房屋预售资金时先查实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凡欠薪的企业先支付欠薪再拨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县人社局一律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从重处理(处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要迅速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人社局移交的案件快受理、快侦查,加大打击力度。对欠薪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将工资兑现到位且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打入“黑名单”。坚决做到:“查处一批 、曝光一批、移送一批、抓捕一批、审判一批”,形成打击恶意欠薪的强大合力;使企业“不想欠、不能欠、不敢欠”。

加强督查抓清欠灵璧县效能办牵头,会同县人社、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清欠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建立清欠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周一督查、每周一通报,对清欠责任不落实,以及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在同一个用工单位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且未及时妥善处理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对案件发生所在地乡镇、经济开发区及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诫勉;发生第二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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