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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7年灵璧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关于征集2017年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的通知》(宿人社明电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17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和岗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解读

1.项目:201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继续作为就业扶持民生工程考核项目。

2.扩面: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0元;见习基地范围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他组织。

3.时限: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和岗位征集、人员安置工作实行全年化管理,每月动态上报岗位征集数和人员安置数。

4.考核:今年考核重心向岗位开发转移,要求各就业见习单位岗位开发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安置人数的2倍,全年实际安置人数不得低于岗位开发数的50%。

二、基地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17年2月开始3月20日结束,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积极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二)申报条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他组织。

2.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有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4.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三)申报程序

1.单位申报。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计划征集表(附件2);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简介、见习指导老师资职;

6)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考核制度;

2.审核批复。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并报备市人才服务中心后予以公示。

3.认定授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已经批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予以授牌。

、岗位征集

1.岗位征集:从220日至7月31日,由见习基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2.岗位发布: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将征集来的岗位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

3.岗位对接: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将适时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接会及专场招聘会,增强见习人员安置的匹配度和针对性。

    、见习补贴

根据省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见习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同级财政部门在见习期按期拨付到各见习基地。

、工作要求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继续纳入省级民生工程考核项目。请各用人单位要对所上报的就业见习岗位信息负责,应尽量安排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具有一定管理性、技术性和业务内容的岗位,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和提高其工作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认识,不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的学习,积极承担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责任,大力开发见习岗位,积极申报见习基地。

2.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见习管理,完善见习制度。


灵璧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汤敬松       

联系电话:0557-60221690557-6020763

邮箱:773747647@qq.com475437966@qq.com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27


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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