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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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数调整工作,准确核定各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规范基数申报流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足额征缴,确保参保人员各项保险待遇及时享受,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二、申报范围及对象
我县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全额拨款预算单位。
三、申报流程
1、各参保单位自备U盘,到县医保中心基金征缴股拷贝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核对单位以及参保个人信息并录入缴费基数后上报。申报时须提供:(1)《灵璧县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申报汇总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及电子档;(5)2016年1月工资花名册(含退休人员工资花名册)及电子档。
2、如有人员变动须填写《灵璧县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纸质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它事项
1、为强化征缴,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对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的单位,将不予受理。对逾期未办理申报的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参保单位还未按规定申报的,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待重新申报并审核无误后,补征医疗保险费,划拨其职工的个人账户,恢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2、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把关,按实申报缴费基数。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与在职人员一并申报,每年调整一次,不再单独进行调整。因参保单位未报、错报、漏报或申报不及时所造成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少划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联系电话:6036920
灵璧县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